【教務處公告】移民署辦理「114學年度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
說明:
一、旨案計畫為提供全國清寒及優秀之新住民及子女適當關懷扶助及獎勵,同時鼓勵新住民積極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取得證照,培養新住民子女特殊優秀才能,增加社會競爭力。
二、旨揭計畫重點摘述如下:
(一)受理及獲獎公告期間:
1、報名期間:自115年2月23日(星期一)起至115年3月23日(星期一)止完成系統報名作業(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系統,網 址 :https://sp.immigration.gov.tw),並下載系統載有流水編號之申請表及相關資料,連同應檢附文件,於115年3月30日(星期一)前寄至移民署(10066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移民事務組沈先生)彙辦,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2、獲獎名單公告:預計115年5月底。
(二)申請對象:
1、新住民:依新住民基本法第2條規定,其對象如下:
(1)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其配偶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臺居留、永久居留之婚姻移民)。
(2)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第9款、第10款、第2項或第3項,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依該法第25條經許可永久居留,或從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4條第4款第4目、第5目、第8條、第10條之專業工作,或依該法第15條第1項取得工作許可,並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永久居留(外國投資、專技人員在臺居留或永久居留者)。
(3)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4項規定,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或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且其居留事由於符合法定條件後,依法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大陸地區人民在臺長期居留或港澳居民居留得申請在臺定居者)。
(4)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以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身分在臺灣地區居留(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歸化取得國籍在臺居留者)。
(5)第1款或第3款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前款規定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已在臺設籍之新住民)。
(6)第1款及第2款經許可居留之外國人,以未兼具我國國籍者為限。
2、新住民子女:
1.前款新住民之子女。
2. 現在臺居住,就讀國內公、私立國小 含 以上 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之在學學生,就學滿一學期 含 以上。
3. 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勵學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總統教育獎勵金及特殊才能獎勵金申請者除外 ;另領取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清寒助學金) 。
(三)報名方式:
1、申請「新住民子女總統教育獎勵金」、「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獎勵金」、「新住民及子女優秀獎學金」及「新住民及子女清寒助學金」者,均須由「現就讀學校」至本系統申請。
2、申請「新住民證照獎勵金」者,須由「申請人」至本系統申請。
三、詳請參閱附件計畫或官網https://ifi.immigration.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