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務處公告】臺南市115學年度第1學期「臺南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需設籍臺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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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公告】臺南市115學年度第1學期「臺南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需設籍臺南市)

公告分類 : 獎助學金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15年8月19日南市教安(二)字第1151221393號函及臺南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要點(以下簡稱申請要點)辦理。

二、凡設籍臺南市6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不含進修部學生、進修學校學生、推廣進修班學生、空中大學學生、延修生、實習生、研究生、一年級上學期學生及公費生):

(一)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學業成績學期平均八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

(二)高級中等及職業學校、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七十五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

三、申請要點所稱清寒學生適用對象及優先順序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

(二)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及孫子女。

(三)中低收入戶學生。

(四)家庭年所得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以下之學生。

四、獎學金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組,每名5,000元整,共120名。

(二)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一至三年級)組,每名3,000元整,共80名。

五、申請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書由就讀學校初審合格後,於115年9月30日前,送教務處註冊組初審

(二)如未符合規定者(逾期、個別申請、申請書未蓋學校印章、條件不符及文件不齊者等),該局概不予審核;所送各項申請文件,不論審查合格與否,概不發還。

(三)已領取政府、其他民間機構或學校設立之同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該局得取消其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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