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Q&A(115年5月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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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公告
旨揭Q&A業同步置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路徑:政策與業
務-培訓考用處-差勤獎懲),請多加利用。
https://www.dgpa.gov.tw/informationlist?uid=107
一、 適用對象與基本辦公時數
適用對象: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受《公務員服務法》規範之人員。
基本時數: 每日辦公 8 小時、每週 40 小時,每週應有 2 日休息。機關僅得調整上下班時間,不得變更總時數。
二、 延長辦公(加班)時數上限與例外
一般上限: 每日辦公(含加班)不得超過 12 小時,每月延長辦公不得超過 60 小時。
例外情事(如災害搶救、緊急突發、重大專案):
每日上限: 得放寬至 14 小時。若遇急迫必要且人力調度困難,報經備查後得「連續 3 日」不受 14 小時限制,但 1 日以 24 小時為限。
每月上限: 特殊重大專案報經同意後,得改以 3 個月不超過 240 小時控管。
週期性工作: 延長辦公時數以 2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 1 個月。
三、加班時數計算與補償
跨日合併: 辦公時間跨越 2 日者,應合併計算為第 1 日之辦公時數。
四、請假納入計算: 計算每日 12 小時上限時,包含所有請假時數(含 115 年新增之「身心調適假」),因請假時段本質上仍屬法定辦公時間。
五、補償方式: 加班補償(加班費或補休)由機關視業務需要與財政狀況擇定。高強度加班(如災害、重大專案)應優先排定補休。
六、 補休期限與遷調人員權益
補休期限: 加班補休及其他項補休之期限均為 2 年。
七、遷調人員保障(Q25新增):
未休畢之補休時數可攜至新機關續行補休,新機關不具備准駁權。
若屆期未休畢且符合結算要件,由「當時之任職機關」辦理加班費結算或獎勵。即使遷調後應上班日少於補休時數,仍應覈實辦理結算。
務-培訓考用處-差勤獎懲),請多加利用。
https://www.dgpa.gov.tw/informationlist?uid=107
一、 適用對象與基本辦公時數
適用對象: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受《公務員服務法》規範之人員。
基本時數: 每日辦公 8 小時、每週 40 小時,每週應有 2 日休息。機關僅得調整上下班時間,不得變更總時數。
二、 延長辦公(加班)時數上限與例外
一般上限: 每日辦公(含加班)不得超過 12 小時,每月延長辦公不得超過 60 小時。
例外情事(如災害搶救、緊急突發、重大專案):
每日上限: 得放寬至 14 小時。若遇急迫必要且人力調度困難,報經備查後得「連續 3 日」不受 14 小時限制,但 1 日以 24 小時為限。
每月上限: 特殊重大專案報經同意後,得改以 3 個月不超過 240 小時控管。
週期性工作: 延長辦公時數以 2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 1 個月。
三、加班時數計算與補償
跨日合併: 辦公時間跨越 2 日者,應合併計算為第 1 日之辦公時數。
四、請假納入計算: 計算每日 12 小時上限時,包含所有請假時數(含 115 年新增之「身心調適假」),因請假時段本質上仍屬法定辦公時間。
五、補償方式: 加班補償(加班費或補休)由機關視業務需要與財政狀況擇定。高強度加班(如災害、重大專案)應優先排定補休。
六、 補休期限與遷調人員權益
補休期限: 加班補休及其他項補休之期限均為 2 年。
七、遷調人員保障(Q25新增):
未休畢之補休時數可攜至新機關續行補休,新機關不具備准駁權。
若屆期未休畢且符合結算要件,由「當時之任職機關」辦理加班費結算或獎勵。即使遷調後應上班日少於補休時數,仍應覈實辦理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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